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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试行)

时间:2016-11-20  点击数:

东师党发字〔2016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讲政治、懂教育、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高素质学校中层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包括:学院(部)、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干部。

   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学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学校各项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敢于担当,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自觉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担任党内职务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一般要有从事党务工作的经历,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善于谋划,会带队伍,长于执行。

 第六条  提拔任用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提任正处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副处级岗位任职经历;从专业技术岗位提任正处级职务的,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当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三)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正科级岗位任职经历;从专业技术岗位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当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四)应当经过校级及以上党校或党委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初次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时年龄一般应当能够任满一届。

(七)符合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任职资格要求。

换届或调整时,专职中层领导干部年龄一般应当能够任满两年;兼职中层领导干部年龄一般应当能够任满一届。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条件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第八条  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后,提交组织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实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学院(部)选拔中层领导干部,会议推荐由所在单位的全体教职工参加,且参会人数须达到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个别谈话推荐范围一般包括:有关校领导,学院(部)现任班子成员,教授委员会主任,系(所、中心)负责人,学院(部)工会主席,学院(部)办公室主任,教工党支部书记,教职工代表等。

(二)机关部处选拔中层领导干部,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一般包括:分管校领导,部门全体工作人员,机关党委负责人,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学院领导和教师代表等。个别谈话推荐范围由党委组织部参照会议推荐范围确定。

(三)直附属单位选拔中层领导干部,参加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根据单位性质和特点,分别参照本条(一)或(二)项确定。

第十五条 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第十六条 个别提拔任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领导干部,可以由党委组织部推荐,经组织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行政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师德师风、个人诚信存在问题的;

(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列为考察对象,需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在征求相关校领导意见后,提交组织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酝酿,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正式人选。

一般应当进行差额考察,如果意见比较集中,也可进行等额考察。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依据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行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和廉政情况考察。

第二十三条 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并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汇报。

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由党委组织部参照民主推荐人员范围确定。

第二十四条 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并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能力。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提出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建议方案,征求相关校领导意见,非中共党员干部征求党委统战部意见,由组织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

第二十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党委组织部须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提拔任用、转任重要岗位或换届时继续提名的中层领导干部,须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按照《中共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对中层领导干部作出任免决定。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中层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三十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非选举产生的党务和群团组织的中层领导干部及党委职能部门的中层领导干部实行委任制,其他中层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制度。

提拔任用的中层领导干部,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在公示时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任用非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其工作岗位。

试用期满后,应当进行试用期考核。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中层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职的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经选举产生的党务和群团组织的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一般情况下,中层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校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中层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校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可采取个人自荐、他人举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研究提出拟任人选方案;

(六)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七)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达到规定任职年限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干部交流由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中层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任职试用期未满的,不宜交流。同一单位党政中层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三)交流的中层领导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要求的时间内到任。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免去现职。对抵制干部交流或有意阻碍干部交流的单位、个人,经查证属实,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校内同一单位或部门担任领导职务,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常委会、组织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会、党委组织部讨论中层领导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管理和考核

第四十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为四年。

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等实行选任制的中层领导干部的职务任期按有关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担任同一职务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或八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中层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二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二年的,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四十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后,专职干部按相应职员岗位管理;兼职干部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个别不能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可转为相应的职员岗位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学校确定的管理责任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实绩导向,突出工作实效。

第四十九条  综合分析研判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中层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五十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和中层领导干部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因病、因私事,不能履行领导职责超过六个月的;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层领导干部一个任期内出国(境)访问或学习进修超过六个月,其他中层领导干部一个任期内出国(境)访问或学习进修超过一年的;

(六)师德师风、个人诚信存在问题的;

(七)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干部任期届满,换届后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以及公开竞聘领导岗位时未当选或未被聘任的,自然免去其原担任的领导职务;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的,从达到退休年龄的下个月起自然免去领导职务。

第五十二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一)重要工作尚未完成,且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辞职的。

第五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中层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下列纪律:

(一)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七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全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

第六十 根据上级有关干部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适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六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2008818日印发的《东北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中共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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